来源: | 2024-07-14 05:18:10
| 2024-07-14 03:02: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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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改革有什么规律可循,又要达到什么目标?景汉朝指出,从改革内容看,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“由小到大”“由简单到复杂”的历程,从计划经济时代交易少、纠纷少、案件少,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,司法体制改革也呈现出“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——庭审方式改革——审判方式改革——诉讼制度改革——司法体制改革——政治体制改革”的发展脉络,这一轨迹与逻辑,是对司法改革规律性认识的生动阐释,完全体现了问题导向,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。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,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。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,提高司法公信力,树立司法权威,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的风气。

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华曾在接受《人民法院报》采访时提到这一案件中“利害关系人”的含义:“利害关系人的范围,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,一般限定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。继承人和受遗赠人,是由法定继承或遗嘱确定;而遗产债权人则由司法文书或合同等法律文件确定。而本案中,人民法院认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申请人,可以作为‘利害关系人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。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例中,扩大解释‘利害关系人’的范围,并据此对遗产纠纷进行裁判,丰富了民法典‘利害关系人’的内涵。”

中外专家在对谈中指出,在人类思想史上,马克思主义具有巨大的影响力,并且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发展。左鹏指出,马克思主义创造性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,被称为“壮丽的日出”。翁贺凯指出,最近十几年,中国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与儒学会通、契合可能性的探讨,越来越丰富。麦克莱伦则表示,马克思是一位知识上的巨人,随着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多,也许越来越多的人会对其产生兴趣。《》

编辑:陈元鉴 责任编辑:陈尧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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